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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2008年3月10日晚19时许,在本市水电路1661弄其暂住地内,因琐事和女友发生争执,为吓唬其女友,杨某即将两罐打火机油倒在衣服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该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平方米。后民警和消防队员赶到后将现场火势扑灭。
   接受杨某家人的委托后,林影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杨某,详细询问了案发时的所有细节,比照案卷材料,发现和杨某说的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林影律师专门又和已离开上海的杨某的女友,也就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杨某的女友取得联系,核实当日的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林影律师要求杨某的女友写份情况补充说明,用特快寄给主审法官。
庭审时,林影律师一一展开论点:
   第一,被告人在点燃衣服后由于手被烧着的衣服给烫着了,导致衣服掉在地上,而恰在这时,被告人的女友因为生气往门外跑,由于刚起床,她只穿着一件体恤和内裤,而且还没穿鞋光着脚,任何人在这时候看到女友穿成这样往外跑,第一个反应都应该是去追女友而不是低下身来救火。根据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去为适法行为而不去为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责。所以说,这时候被告人的不救火行为是没有过错的。虽然我国刑法还没有明确规定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
   第二,就在被告人追上其女友后,告知其房间着火了,遂和女友一起返回房间,就在这时,一个意外因素发生了,一阵风把房间的门给吹得关上了,导致被告人和女友无法进门救火,这个意外因素也就是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要考虑这个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前的行为,如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的,那么先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了。该案中,门被风吹的关上了显然是被告人无法预料到的,异常的、独立的介入因素,所以说被告人的追出门的行为和后来房间着火是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
   第三,在房门关上后被告人立即叫女友打报警电话叫人来救火,由于这个报警电话是被告人叫女友打的,而且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到公安局后也如实的交代了其放火的事实。所以应该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燃烧的衣服掉地上后没有及时扑灭和后来因为房门被风吹关上导致房间失火,无需承担刑法的罪责,被告人只需对一开始点燃衣服的行为负责,而被告人自小就有躯体抑郁化的性格缺陷,脾气暴躁,容易被激怒,所以在目睹女友和别的男人通电话后情绪失控采取了不理智的点燃衣服的行为,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这一身体精神特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是自首,针对本案特殊情况,建议法庭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房门关上后采取的叫女友报警等措施有效避免了火势的进一步扩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真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经积极主动的赔偿了房东因火灾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08年7月9日,位于上海北宝兴路某区法院第一法庭,法官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犯放火罪,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杨某减轻处罚,判处拘役4个月,因为被告人从刑拘之日起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4个月,所以当庭释放。这样,原本触犯号称刑法“八大罪”之一、法定刑在3年到10年有期徒刑的放火罪的被告人杨某,得到了法律最为宽容的处罚。专程从北京赶来旁听的杨某父母,激动喜悦的话都说不出来了,只是紧紧的握住林影律师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