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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秘书厅:

  10月30日政秘字第66号公文附反动军属陈曾忠原函一件均悉,兹就其所提出两点综合解答于后,希参酌转复。

  人平易近政协独特纲领第十七条规则破除公民党革命当局压榨人平易近的法令、法律及司法轨制,但伪法院依据伪法所作之处刑裁决的效能成绩,在实际解决时,又必需采取对人平易近稳重担任的立场,辨别作当真的审查,不克不及笼统的轻率的理解为伪法院依据伪法裁决的人犯应于发表破除伪法同时一概无前提的以为不该惩罚或开监开释。各地人平易近法院于接管伪法院后,关于伪法院所裁决的刑事旧案除已执行终了等内,普通的均依权柄主动入行清算。如旧判系惩罚反动分子的所谓“政治犯”或依反动利益不该惩罚即是查明失实后即予释放;从而所有基于该旧判所发作之任何功效,也都应以为不存在。至于其余曾依伪法被处刑之旧判人犯,如为维持和巩固反动次序仍有须要予以惩罚者(如汉奸伏莽等),则本于人平易近法院审核的后果,仍应持续执行惩罚。凡经人平易近法院审核后仍予持续执行科罚之旧判,即应认其有与确定裁决相反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