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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50万元的借款合同,因借款公司负责人涉嫌近20起刑事案件而无法讨要。无奈,城关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将借款方甘肃省华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龙公司)、甘肃省千佛山陵园有限公司(简称千佛山陵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律师费等共计91万余元。近日,该案在城关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2010年12月15日,城关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华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该小额贷款公司向华龙公司借款50万元,期限为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6月14日。另外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同时,华龙公司还提供拥有使用权的皋兰某土地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千佛山陵园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出人意料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自2011年3月起华龙公司就没有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华龙公司至今既不归还本金,也未支付拖欠的利息。其间,该小额贷款公司多次通知华龙返还借款本息均遭到拒绝。无奈,该小额贷款公司将华龙公司、千佛山陵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共返还91万余元。

  在法庭上,华龙公司、千佛山陵园的代理律师辩称,之所以没有及时还款事出有因,2011年3月华龙公司负责人周为君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皋兰县公安局抓捕,公司在随后的两年内没有进行年检;其次,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的逾期利息过高,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费太高,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另外,合同约定的担保公司的担保期限为6个月,小额贷款公司起诉时已经过了担保期限,所以担保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