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福州刑事律师——四二一解读 > 律师文集 > 成功案例>正文
分享到:0

庭审瞬间。 高志海摄

  农业部农垦局原副局长丁力涉嫌6次收受企业给予的贿赂50万元 记者对话办案检察官

看点:

  农业部农垦局原副局长丁力涉嫌收受多家单位贿赂案,6月1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本报6月15日一版曾作报道)。6月29日,本报记者对话了此案主诉检察官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高景惠。

  他学习好,人聪明,出事太可惜了

  记 者:作为丁力涉嫌受贿案的公诉人,你能说说丁力是怎么发案的吗?

  高景惠:丁力原来是农业部农垦局原副局长,是个副厅级高官。2005年9月底,丁力率团参加一个学生饮用奶国际会议。出访期间,丁力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延长在国外期限3天。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接到举报后,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丁力交代了收受他人和企业钱财的问题。后来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向北京市检察院移送了丁力涉嫌受贿案。2006年6月6日,丁力被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执行逮捕。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1月26日交二分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5月18日该案被提起公诉,6月14日一审开庭审理。

  记 者:丁力涉嫌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有哪些?

       高景惠: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04年5月间,丁力利用担任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承办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工作的职务之便,接受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陕西海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扬州馋神食品有限公司、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鲁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乐陵希森集团等6家企业的请托,承诺为这6家企业申报、评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提供帮助,先后6次非法收受上述企业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记 者:能介绍一下一审开庭的情况吗?

  高景惠:开庭那天,原以为只有丁力的亲戚和同事会来旁听,没想到来了好多他的同学。安排的法庭只能容纳十来人,好多人在法庭外站着听。旁听席上坐着的丁力的一位同学说,丁力学习很好,人也很聪明,出这等事,真是太可惜了。

  记 者:听说丁力的母亲也到庭参加旁听了?

  高景惠:是的。她还请求法官不要同意媒体参加旁听——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啊!

  记 者:法官同意她的请求了吗?

  高景惠:没有。因为该案是公开审理,媒体是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访的。

  被羁押期间他看了刑法书但没看透,他觉得“可以辩解一下”

  记 者:丁力受贿案的案情复杂吗?

  高景惠:不复杂。在我所办理的案件中,这算是简单的了。所以一审开庭,只用了2个小时。

  记 者:为什么简单?是因为丁力一直作有罪供述吗?

  高景惠:侦查期间,丁力一直对自己的行为从各方面进行辩解,认为不构成犯罪。后来经过侦查人员多次耐心的教育,他开始如实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

  记 者:好像他也有反复?

  高景惠:丁力不肯认罪的原因,是案件进入司法环节后,他在被羁押期间看了一些刑法书,觉得自己原先的交代“可以辩解一下”。其实是他对法律的规定一知半解,没有理解透彻。侦查人员就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对他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帮助他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后来丁力在供述中说,他体会到检察机关对他真心实意的关心,所以下决心如实供述罪行,希望能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记 者:还有其他的原因促使他认罪吗?

  高景惠:据丁力说,和他同号羁押的人因为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得到了宽大处理。这应该是一方面。另外,他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的涉案犯罪事实,虽然在侦查前期供述有反复,但经思想斗争,他最后还是选择如实交代,也是希望检察机关能认定为自首,从而得到从宽处理。

  事实证明,他是利用承办评审活动的职责为请托人谋利的

  记 者:丁力负责承办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工作。评上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后,国家是不是有政策上的优惠?

  高景惠:有。企业可以在税收、银行贷款方面有优惠。

  记 者:在法庭上,丁力说他对评审龙头企业既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否决权。这种说法成立吗?

  高景惠:这是因为他对受贿犯罪法律规定的认识比较模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丁力任职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具体负责组织承办龙头企业评审工作的,丁力作为办公室副主任,虽然不能决定一家企业是否能被评为龙头企业,但在组织承办评审活动中有一定的职责。而且事实也表明,丁力正是利用组织承办评审活动的职责,就其中某些企业的申报问题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记 者:丁力辩解说他自己没有索贿,没有为对方办事,答应帮忙都是碍于面子。

  高景惠:对于索贿问题,我在法庭上已经作了说明。起诉书也没有指控丁力有索贿情节,但是否索贿并不是对受贿犯罪从轻处罚的依据。对于“没有为对方办事”的辩解,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了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供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所以,不论答应是出于什么想法或目的,都不影响为他人谋利要件的成立。

链接:

  丁力,1951年出生,曾先后就读于北京十一学校和北京人大附中,大学毕业于北京经济学院经济系。1969年参加工作,先是在工厂当工人,1976年在北京冶金局任宣传处干部,1982年9月至1985年11月,在北京经济学院经济研究所当教师。1985年11月之后在国家体改委工作,先后任调研组干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编辑、改革出版社图书编辑室副主任。1991年8月起,先后任农业部政策体制法规司体制改革处干部、副处长,经济调节处处长、经济师,办公室主任等职,对农业产业化颇有研究。1998年3月下派湖南省一个州政府任副秘书长,回农业部后任政策体制法规司产业政策处处长,2001年5月起任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分管计划及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工作。1998年10月起兼任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