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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庄某在本市丰溪路某饭店宿舍院内草坪上,因琐事与同事柯某、余某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庄某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两人数刀。被害人柯某因被锐器戳刺胸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余某因肝破裂、膈肌破裂,腹腔积血,构成重伤。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2月15日上午9点30分,在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林影律师做为被告人庄某的辩护律师出庭。当庄某被带上法庭时,手上带着手铐,脚上带着沉重的脚镣,一副重刑在押犯的样子,通常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在押被告人才会被带上脚镣出庭庭审。

   法庭调查阶段,在公诉人对庄某讯问完毕后,林影律师主要是针对庄某的行为性质设计了几个问题向庄某发问。
问:“被告人,2007年9月28日晚你是否有被被害人余某殴打过?”
答:“有”
问:“当时余某是否持有凶器?”
答:“有,他先用铁棍打了我手臂几下,然后又打了我几个耳光”
问:“你当时有没还手?”
答:“没有”
问:“你怎么处理那件事的?”
答:“我在第二天向单位领导反映,单位出面解决了”
问:“你那次为何没还手?”
答:“因为余某那次打了我几下就没打了,所以我没还手”
接着林影律师开始切入正题,问:“2007年10月10日凌晨,柯某和余某打你时你一开始是否有还手?”
答:“没有”
问:“那你为何后来要拔刀反击?”
答:“我当时被柯某用手卡住脖子,呼吸困难,都快晕过去了。大脑一片混乱,我就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乱挥”
问:“在你拔刀之前你是否有呼救?”
答:“我想呼救。可是脖子被卡住喊不出来。”
问:“你刚才说你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你的意思是说这把匕首是你平时一直带在身上的是吗?”
答:“是的”
问:“这把匕首是甚么时候买的?”
答:“去年十月初的时候”
问:“为何当时要买这匕首?”
答:“因为我们单位每天会发水果,所以我买把匕首用来削水果”
问:“平时你随身带着这把匕首以及用这把匕首削水果时有人看到吗?”
答:“有,某某某几个都看到过”
   至此,林影律师的发问结束,通过发问,可以让合议庭审判人员大概了解这么几点情况:1、庄某9月28日被余某一个人打都没有还手,因为那次打得不重。2、庄某10月10日凌晨被柯某和余某殴打一开始并没还手,后来是被柯某卡住脖子觉得呼吸困难在想呼救没法出声的情况下才被迫拔出匕首反击的。3、庄某用的匕首并不是针对柯某和余某购买的,而是买来削水果的,平时一直带在身上。
   在法庭辩论阶段,林影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重点提请合议庭注意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在死者柯某的尸体检验报告里,检测出柯某心血中酒精含量为每毫升二点零九毫克,醉酒驾车的醉酒标准是心血中酒精含量为每毫升零点八毫克,而柯某心血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这个标准两倍多,这时候醉酒者是处于一种极度的亢奋、狂躁状态,无法克制自己的行为,而余某本人也在笔录里也承认了和柯某当晚一起喝酒的事实。也就是说,当时柯某和余某对庄某的殴打是处于一种疯狂的状态,他们已经不能理智的控制自己的行为,下手根本不知轻重,在那种状态下很可能会做出极其危险的举动。庄某在被他们殴打、卡住脖子时感觉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拔刀反击,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形态特征。只不过后来确实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捅了很多刀,造成一死一重伤的结果。所以应当认定被告人庄某是正当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从法律角度对被告人庄某进行辩护后,林影律师话锋一转,开始谈被告人的家庭,谈他远在千里之外的母亲,谈他在上海相依为命的妹妹,这时,庄某这个身高1米8多的东北汉子开始泪流满面,令审判人员和公诉人都为之动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庄某在陈述完毕后,忽然转向林影律师鞠了一个躬,说了一句话:“感谢我的律师”.
   2008年3月11日上午10点,位于虹桥路的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宣布判决,采纳了林影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庄某犯故意伤害罪,认定为正当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之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8年。
   当林影律师接到庄某家人的感谢电话时,从她们颤抖的声音里听得出她们的喜悦和激动,林影律师也替她们感到高兴,一个原本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重新获得了新生的机会,并且只判了8年,一下子觉得离自由近了许多,对于林影律师来说,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绝处逢生也是他们最大的幸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