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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庭审结束后,廖红波在法院外接受记者采访。

受去年律师李劲松向国家多部委申请公开三公消费的启示,湖南湘潭人廖红波向宁乡县灰汤镇、玉潭镇以及湘潭等地基层政府单位申请公开三公消费信息。

廖红波说,在超过期限仍未获得答复后,他向宁乡县法院起诉灰汤镇政府。法院立案后,灰汤镇政府向他公开了“三公”信息,但玉潭镇迟迟没有答复,廖红波同样将玉潭镇政府告上法庭。

8月21日上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玉潭镇政府收到原告廖红波的申请后,采取了消极回避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中“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规定。而原告请求被告公开“三公”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其申请被告限时公开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向佳明 实习生米四秀 长沙报道

原告 申请镇政府公开2011、2012“三公”

廖红波的老家在湘潭,现在是某媒体工作人员。今年3月份,廖红波看到新闻,去年11月律师李劲松向国家多个部委申请公开三公消费,并得到多部委答复。廖红波受到启发,他想了解基层政府的三公消费信息。

与此同时,廖红波一位在某社科研究机构工作的朋友正准备撰写《湖南小康年鉴》,廖红波受邀撰写其中一部分,还获得了对方办的工作证,“写作中也需要这些数据”。

今年3月,廖红波向宁乡县灰汤镇政府、玉潭镇政府分别提出申请,要求公开2011年、2012年三公消费。

廖红波说,选择这两个镇的原因是灰汤属于旅游区,游客众多,而玉潭镇则属于城关,更受关注。不过,对方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后仍未给予答复,于是廖红波率先将灰汤镇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后,灰汤镇政府向其公开了他想了解的信息,但玉潭镇政府迟迟未予答复。

随后,廖红波将玉潭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公开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廖红波的诉求获法院立案。

原告申请公开“三公”与法律不符

廖红波在诉状中说,今年3月27日,原告通过邮寄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申请公开被告玉潭镇政府2011年三公消费决算数据和2012年三公消费财政拨款预算。

诉状称,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收到上述申请,至提起本次诉讼时止,被告既没有在程序上答复原告,也没有在实体上向被告提供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廖红波认为,被告依法具有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该依法进行处理。至今不做任何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

玉潭镇政府在答辩词中认为,廖红波申请公开三公消费信息与法律法规不符,廖红波不是在宁乡行政区域内生产、生活和科研的公民,廖红波也不是科研人员,申请索取的信息与廖红波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

同时,玉潭镇政府称廖红波的身份属虚构,索取三公消费信息的用途属谎言,因为2012年《湖南小康年鉴》已经出版,书中并无各级政府三公信息内容。

判决 被告消极回避,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8月21日上午,案件在宁乡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法庭经过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采取了消极回避行为,但鉴于原告并非《湖南小康年鉴》编委会成员,湖南省城乡小康发展中心并未委托原告收集政府机关三公经费等数据,且2012年《湖南小康年鉴》已经出版,故原告请求被告公开三公消费信息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玉潭镇政府法人代表、镇长戴水文并未出现在被告席上。出庭应诉的是一名中年男子,对方自称是玉潭镇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姓袁。该应诉人介绍,依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应该是与公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因此原告的申请不合法,而根据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不合法的申请可以不予答复。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判原告败诉。

50元诉讼费用,法庭判原、被告各承担25元。对于这一结果,玉潭镇政府方面的应诉人称这与个人经济实力有关,“被告是单位,经济实力要好些,原告是个人,有时候贫困的人打官司,法院不让他出诉讼费,这也是可以的。”应诉人说。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廖红波与其公民代理人张华均表示不满,并称将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