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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3日,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的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开庭审理外国人TOM重婚案,林影律师做为辩护人出庭辩护。2008年6月24日,该中院做出判决,判决外国人TOM犯重婚罪,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这是该中院历史上第一起对外国人做出的缓刑判决。

   被告人TOM,系某国电梯公司董事长,于200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张某登记结婚,嗣后,被告人隐瞒实际婚姻情况,骗取其国籍国政府部门出具无配偶证明,于200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何某登记结婚,后张某向公安机关告发,上海刑侦总队立案侦查。

   开庭前,林影律师查阅了案卷,发现上海刑侦总队出具的破案经过写的是于2007年10月3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TOM,和林影律师接触被告人所了解的情况有出入,出于职业的敏感性,林影律师专门的再和被告人进行核实,得知实际的情况是2007年10月26日,被告人在得知公安人员在寻找他时即主动的和公安人员联系见面,地点是约在一个咖啡厅,并于当日就婚姻情况做了如实的陈述。同月30日,也是被告人主动到上海刑侦总队接受处理的,根本不存在抓获之说。这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是自首,对案件的最终判决至关重要。林影律师还发现控告人张某是于2007年8月2日报案的,公安机关正式立案是在2007年10月30日。而被告人在2007年8月6日就和何某离婚了。这个事实对被告人十分的有利。林影律师对被告人交代:“这个案件犯罪事实方面很清楚,没有甚么好争议的,法庭上你要做的就是要打好感情牌,陈述你对中国的感情还有对自己触犯中国刑律的悔恨,争取打动法官。还有对我的关于你是自首和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消除重婚违法状态的提问要认真的回答,引起法官的重视。特别是自首的情节,因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都没有认定你是自首,所以你要详细的回忆当时的每个细节。”

   开庭时,当被告人哭泣着被法警搀扶上法庭被告席时,林影律师就知道被告人已经完全的进入状态了,在调查时,林影律师针对被告人自首和立案前主动消除重婚状态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发问,对细节问题再三的核实,引起了法官的高度重视,在林影律师发问完毕后,审判长和另外两个审判员特别就林影律师发问的问题再次进行补充讯问,林影律师当时心里就清楚,有效果了。被告人在做最后陈述时也非常配合林影律师事先对他的叮嘱,声泪俱下的表达了自己的忏悔,其良好的中文素质和绝佳的口才发挥的淋漓尽致,连林影律师都听得很感动,坐在审判席上的其中一个法官甚至还抹了一下眼眶。

   开庭结束后的三个星期左右,主审的法官打电话给林影律师,说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采纳林影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是自首并且能在立案前主动消除重婚的违法状态,准备判处被告人TOM缓刑,要报审委会批准,说这是他们中院历史上第一起判处缓刑的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因为外国人一般都不判缓刑的,原因是难以监管到位,上海一中院曾经判过一起外国人缓刑,但情况不一样,那位外国人在上海设有分公司,有个单位做依托,而被告人TOM在上海没有单位做依托,所以说最终如何,还要看审委会能否批准。2008年6月24日,当最终的判决下来后,被告人和林影律师都觉得结果很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