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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德才系吸毒人员为筹毒资,蒙面后到杂货店实施抢劫,却被女店主紧紧抓住不放直致110民警赶到擒获。日前,被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德才戴蒙面帽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内寻找实施抢劫目标。当驶到县城迎宾路2030号巡警大队傍的杂货店前时,发现只有女店主王长梅看店,便停车进店,以购买一包得香烟和一个打火机为由伺机抢劫。在女店主王长梅拿打火机给赵德才时,赵德才当即隔着柜台伸手去抢王长梅身上的挂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800元),但王长梅抓住挂包不放,并大喊“有人抢劫”。赵德才见状一手拉住挂包一手抓住王长梅的头发迫使其放手未果,便放开手想跑出店外,却被王长梅紧紧抓住衣服不放直致110民警赶到,将赵某制服并带至隆林县新州派出所。 

  隆林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赵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抢劫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