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福州刑事律师——四二一解读 > 律师文集 > 成功案例>正文
分享到:0

媒介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施行后,各级人平易近法院在近两年的执行进程中,积攒了一些经历,也碰到一些在意识上和做法上纷歧致的成绩。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刑法,咱们就各地提出的若干成绩,按照刑法例定,依据各地的审判理论经历,入行了初步钻研,写出了这份《对于执行刑法中若干成绩的初步经历总结》。因为施行刑法的工夫较短,咱们的程度无限,这份初步经历总结还不欠缺,也纷歧定齐全正确,有待于在从此审判理论中持续欠缺和进步。这份初步经历总结仅供钻研参考。

  一、对于刑法溯及力的成绩
  (一)对刑法第九条规则的溯及力的了解
  刑法第九条规则:“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成立当前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假如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不以为是立功的;造用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假如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以为是立功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则该当追诉的,依照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追查刑事责任。然而,假如本法不以为是立功或许处刑较轻的,实用本法。”
  对刑法溯及力成绩普通是这样了解的:
  1.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不以为是立功、而刑法以为是立功的,适角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刑法没有溯及力;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以为是立功,刑法不以为是立功的,实用刑法,对刑法失效前所发作的立功行为不再追诉。
  2.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和刑法都以为是立功的,要采取择轻而从的准则: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处刑轻于刑法的,通用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刑法的处刑轻于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或过后的法令、法律、政策没有详细量刑规则的,实用刑法。
  所谓“处刑较轻的”,是指关于同一种立功行为,刑法与过后的法令、法律所规则的法定刑的轻重相比拟而言。而不是指论罪该判轻刑的才实用刑法,论罪该处重刑的就不实用刑法。
  比拟处刑的轻重,是以法定主刑为规范:
  (1)比拟主刑品种的轻重,应依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科罚品种的秩序来决议,前者为轻,后者为重。
  (2)比拟同种科罚的轻重,应以法定最高刑的高下为准。假如法定最高刑相反,则以法定最低刑的高下为准。高者为量,低者为轻。
  (3)如有两种以上的主刑,在比拟科罚轻重时,以最重主刑较轻的或许刑期较短的为轻。假如最重主刑或其刑期相反,则以最轻主刑较轻的或其刑期较短的为轻。
  3.对该当追诉的立功行为,依据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则,计较其追诉时限,已超越追诉刻日的,不再追诉。
  (二)执行刑法第九条规则中的几个详细成绩:
  1.立功行为开端于刑法失效以前,持续到刑法失效当前才完结的,在审判理论中,按刑法失效当前的立功看待,依据刑法第九条的规则解决。
  2.刑法失效以前的立功虽已追诉,而法院裁决尚未确定的,在审判理论中,按刑法失效以前的立功看待,依据刑法第九条的规则解决。
  3.对刑法失效前曾经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决,不存在实用刑法的成绩。
  二、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其余重大毁坏社会次序罪”的成绩
  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轻伤、掳掠、纵火、惯窃罪或许其余重大毁坏社会次序罪,该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这一条目里规则的犯“其余重大毁坏社会次序罪”,在审判理论中,是指出于成心而施行的相称于杀人、轻伤、掳掠、纵火、惯窃等具备很年夜社会危害性的其余立功。如犯了奸通奸骗幼女、强奸妇女、爆炸、投毒等罪,情节顽劣或结果重大的,能够作为其余重大毁坏社会次序罪的行为追查刑事责任;情节普通,结果并不重大的,不宜追查刑事责任。
  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了“其余重大毁坏社会次序罪”该当追查刑事责任的行为,要按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从轻或许加重惩罚。
  三、对于合理防守的成绩
  (一)合理防守的前提
  刑法第十七条规则:“为了使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和其余权益免受正在入行的犯警损害,而采取的合理防守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合理防守超越须要限制造成不该有的危害的,该当负刑事责任,然而该当酌情加重或许罢黜惩罚。”
  在认定合理防守时普通把握以下几个前提: 
  1.只有对犯警损害的行为(守法、立功的行为),能力履行合理防守。
  关于明知是肉体病人或未达到刑事责任春秋的人施行的损害行为,在无可奈何时,也可履行合理防守。
  以挑唆、挑衅等不合理手法,成心激愤对方入行损害,然后捏词“防守”予以冲击的,不是合理防守。
  2.只有对正在入行的实际存在的犯警损害行为,能力履行合理防守。
  关于仅有损害用意示意的,或许损害行为处于准备阶段,尚未着手施行,还来得及采取其余防备措施的,不允许事后履行“防守”。
  关于曾经中止或许施行完毕的犯警损害行为,不允许入行报复性的“防守”。
  3合理防守只能对犯警损害者自己施行,不允许对圈外人造成危害。
  4.合理防守不克不及超越须要限制造成不该有的危害,不容许为了防止较轻的犯警损害而造成过重的结果。在用较紧张的手法足以禁止犯警损害时,就不容许采取强烈的防守手法;关于没有间接危及人身平安或许国度和人平易近的严重利益的犯警损害行为,不成采取轻伤、戕害的手法往防守。
  合理防守能否超越须要限制,该当通观全副案情,综合权衡。要害要望防守行为能否足以禁止正在入行的犯警损害。然而,因为犯警损害去去是忽然袭击,防守人很难立刻判明犯警损害的性子和强度。因而,对合理防守行为不宜要求过于严苛,只需防守的水平是为禁止犯警损害所必须,而防守和损害单方的性子、手法、强度、结果等根本相顺应,就该当以为是防守适当。显著地超越须要限制的,是防守过当。
  (二)解决合理防守的案件该当留意的成绩
  1.行为不具有合理防守前提而造成别人伤、亡的、不是合理防守,也不是防守过当,该当按其所形成的立功治罪判刑。
  2.该当将合理防守行为同相互斗殴行为加以区分。相互斗殴是单方都有损害对方的成心、单方的行为都是犯警行为,而不是合理防守。
  3.合理防守超越须要限制造成不该有的危害形成立功的,该当以其立功现实确治罪名,追查刑事责任。然而,该当依法酌情加重或许罢黜惩罚。
  四、对于独特立功的成绩
  (一)什么是独特立功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独特立功是指二人以上独特成心立功”。在审判理论中,认定独特立功的前提是:独特立功人在客观上具备独特立功的成心,在主观上具备独特立功的行为,在认定独特立功时要留意以下成绩:
  1.按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几集体的独特过掉立功或许一集体的成心立功与另一集体的过掉立功一同惹起危害结果的,都不以独特立功论处。
  2.窝躲、袒护反反动分子或许其余立功分子,事先有通谋的,以独特立功论处;事先没有通谋的,则该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则的窝躲罪、袒护罪追查刑事责任,而不该当以独特立功论处。
  3.明知是立功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躲或许代为发卖,事先有通谋的,以独特立功论处;事先没有通谋的,则该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干二条规则的窝赃罪、销赃罪追查刑事责任,而不该当以独特立功论处。
  (二)独特立功的方式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独特立功根本上分为普通独特立功和立功团体两种方式。
  普通独特立功的状况是比拟庞杂的,审判理论中常见的是事前有通谋的,即独特立功的成心是在施行立功流动之前构成的。也有事前没有通谋的,即独特立功的成心是在着手施行立功的进程中暂时构成的。
  结伙立功是普通独特立功中的一种方式。结伙立功的特点是组织较为松散,成员不固定,作案的方案、分工都比拟简略,立功去去带有偶发性。解决结伙独特立功的案件时,要留意同立功团体加以区别。独特立功中的个体人,施行了独特成心以外的其余立功的,该当由其集体负刑事责任。在审判理论中认定的立功团体,通常是指在较恒久间内为入行某种立功流动而建设起来的带有绝对稳固性的立功组织。例如反反动团体、地痞团体、偷盗团体、私运团体、生财有道团体,等等。这些已罪团体的特点普通是人数较多(通常在3人以上),组织较为紧密,有入行某种立功举动的方案,有组织辅导者,有成员间的分工,有组织纪律,有的反反动团体另有组织的称号和举动纲领、标语,等等。
  (三)独特立功中主犯、唆使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把独特立功人规则为主犯、从犯、主谋犯、唆使犯4种,而且规则了他们应负刑事责任的准则。
  1.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组织、辅导立功团体入行立功流动的,或许在独特立功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审判理论中,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