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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对刑事审判中品格证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品格证据对量刑和行刑的影响上。例如,品格证据可以用于合理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做出缓刑判决之前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确保社区安全。从理论上讲,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可能会造成偏见,所以禁止使用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定罪。但以“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类似行为”为关键词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在定罪阶段被秘密用于司法实践。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隐性性犯罪”,如贿赂、性犯罪、毒品犯罪等。这些案件的隐蔽之处,基本排除了证人存在的可能。同时,很难收集物证。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侦破往往不得不依靠被告人的供述。当被告人拒不供认时,司法机关往往苦于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也在努力克服此类案件的证明难度,比如采取迂回的“宽松的佐证规则”,包括适度放宽佐证程度,扩大对证据材料和线索的审查,或者采取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事实上,从案件特点来看,这类案件往往表现为较高的再犯率。一个行为人往往有很多类似的行为,甚至有些行为之前已经被司法机关定为“有罪”。接下来将由福州专业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福州专业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例如,在强迫猥亵的案件中,被告否认他的猥亵行为。经审查,被告人此前已多次被判强制猥亵罪,此次行为模式与前几次基本相同。那么,是否可以用之前的猥亵行为来“推断”或“确认”被告这次也有猥亵行为呢?以往类似的事实证据是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一部分,适用于定罪有利于严惩性犯罪等行为,解决各类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但将被告人品行不良的证据应用于定罪,也会带来一定的误判风险。因此,如何权衡两者,找到最佳解决方案,也是刑事法官在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福州专业刑事律师,福州专业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